发布时间:2019-10-13 浏览次数:175


太阳集团0638文件



兽医办〔201913




关于印发《太阳集团0638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教研室、实验教学中心、各位老师:

《太阳集团0638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已经学院2019年第10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



太阳集团0638党委办公室

(学院办公室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1013
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太阳集团0638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  为了加强对学院仪器设备采购、验收、使用、维修处置的管理,提高其使用效益,根据《华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《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》《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《华南农学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(下简称设备)是指能独立使用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,无论是购置、自制或捐赠获得的,产权属学校的设备。

第三条仪器设备用户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编制购置预算、制定采购计划,履行购置手续,办理验收和固定资产登记,做好日常使用管理,进行维修、报废、报损申报等工作。

第四条  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依照《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进行。仪器设备购置前,用户需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项目,向学校采购招标中心申报采购计划,按学校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。需要签订采购合同的,须按合同有关规定及时签订;属于政府采购合同(含补充合同)范围内的,还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和备案。

第五条  按相关规定采购的仪器设备,凡属于设备固定资产帐建账范畴的,在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后,必须按《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》办理固定资产登记,登记后应尽快将固定资产标签张贴在仪器设备醒目的位置处。

第六条  单台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属于低值资产管理的范畴,具体按《华南农业大学教学科研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购置、建帐和管理。

第七条  仪器设备领用人变动(包括换岗、调动、退休、离职等)以及存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,需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。变更双方领用人应按照设备清单逐一清点,确认帐、物相符后,凭双方领用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

第八条  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学院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或抽查,确保帐实相符。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标签脱落的,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补打并张贴。

第九条  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及条件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。设备使用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,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使用。

第十条  仪器设备需由专人负责管理,做到“制度落实、责任到人”。仪器设备应在使用单位内存放且相对固定,由个人保管、使用的仪器设备须办理借用手续并承担管理责任,对带离存放地点而造成丢失的,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
第十一条  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,定期校验和检修。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由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负责;保修期满后的设备维修如需学校提供维修服务的,其报修程序、所需经费等按照《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》执行。

第十二条  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(含)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纳入开放共享使用范围,按照“全面开放、共享共用、有偿服务”的原则,向校内及社会开放使用。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及收费标准,按《华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华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办法(试行)》执行

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时间超过设备合理使用年限且故障频繁、失去维修价值的;或性能、指标下降,失去使用价值的;或能耗、安全、污染环境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的,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,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报废,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回收处理。报废手续按《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》有关条款执行。

第十四条  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院有权暂停仪器设备采购等审核手续,待整改完成后再进行审核。

 1. 不按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的;

2. 采购的仪器设备不及时开箱验收,导致无法办理固定资产登记,造成设备闲置的;

3. 不落实仪器设备定期清查制度,造成账实不符的;

4. 不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及收费标准的。

第十五条  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学校情节轻重按《华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》有关条款予以惩处。

 1. 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或不遵守设备租借审批程序,造成设备丢失、损坏、被窃的;

 2. 因损坏或丢失设备需予赔偿而无故拖延不缴的;

 3. 违反规定,擅自处置、变卖设备或挪作其他营利之用的;

 4. 贵重设备使用率低甚至长期闲置,且不执行学校“专管共用”管理的。

第十六条 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  

 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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